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第十一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