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未经依法登记从事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由省或者市(州)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司法鉴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4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