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与服务第四十七条有效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与办案机关以及有关行政部门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开展信息交流与工作协调,实现司法鉴定管理信息共享和数据互联互通,共同解决司法鉴定委托与受理、出庭作证、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方面的问题。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4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