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未经依法登记从事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由省或者市(州)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司法鉴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4,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