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章 司法鉴定活动第二十八条有效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机构不得指定本机构以外的司法鉴定人承办司法鉴定业务。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对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4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