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机构不得指定本机构以外的司法鉴定人承办司法鉴定业务。

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对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4,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