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章 司法鉴定人第二十条有效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其登记的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司法鉴定人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4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