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其登记的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司法鉴定人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