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章 司法鉴定人第十九条有效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自颁发之日起五年内有效。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在届满三十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司法鉴定人申请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4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