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个人申请司法鉴定人登记的,由拟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向省司法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受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依法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省司法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人进行执业能力测试,测试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