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污染防治第六十一条有效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管理系统,提高垃圾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水平。建立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推行户分类投放、村分类收集、乡(镇、街道)分类运输、县(区)分类处置的方式,将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纳入城镇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系统。鼓励支持对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就地无害化、资源化利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4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