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单位实验、检验、化验产生的废液应当单独收集、分类安全处置,不得直接排放或者倾倒。

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疫情防控期间集中医学观察点,在传染病疫情等特殊时期,应当按照防控要求加密监测频次。产生的污水以及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城乡污水处理系统。

属于重点排污单位的医疗机构应当安装污水自动在线监控设施,并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