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第十六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等有关部门编制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或者实施方案。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4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