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等有关部门编制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或者实施方案。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4,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