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第十七条有效编制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应当遵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等相关规划。编制其他有关专项规划或者方案,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和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在嘉陵江干支流岸线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4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