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固定源污染防治第二十四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大气污染物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