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固定源污染防治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依法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