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石化、有机化工、电子、装备制造、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家具制造等产生含有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管控挥发性有机物的无组织排放,建立并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制度,发生泄漏的及时修复;在停机维修、检修过程中,应当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在生产装置系统的停运、倒空、清洗等环节,控制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