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迟报、谎报、瞒报、漏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造成影响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