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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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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1日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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