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八项规定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十项规定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