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