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