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保护区所在地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编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生态环境及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并按照要求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污染时,事故责任者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消除或者减轻污染,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接到报告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采取应急措施,及时处理。

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