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水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就项目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影响做专项论证,确保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水量、水质、水位满足现状和规划要求。已建成的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集中式饮用水取水位和取水量满足取水要求。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