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合理配置水资源,协调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宏观调控工作;枯水季节或者重大旱情等造成水量不能满足取水要求的,应当优先保证生活用水;
(二)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调整、撤销等工作;
(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土保持;
(四)保护区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违规建筑物、构筑物的依法查处;
(五)保护区内河道监管、清淤、垃圾清除及水库库区水源地垃圾清漂监督管理;
(六)集中式湖库型饮用水水源地的日常管理与保护;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管理职责。
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