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保护区内的农业生产活动,鼓励发展绿色农业,支持有机农业,规划建设环水有机农业带,对符合条件的区域,大力推行退耕还林还草;

(二)保护区内渔业活动和水产养殖的监督管理,电鱼、毒鱼、炸鱼等违法活动的查处;

(三)防止农药、化肥、农膜、畜禽粪便等污染饮用水水源;

(四)保护区及其上游区域水源涵养林、自然植被、湿地的建设和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管理职责。

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