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保护区的污染防治;
(二)会同水行政等部门制定保护区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对保护区的水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估,定期发布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质量监测信息;
(四)对保护区内影响水质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及突发环境事件进行污染监测分析及调查处理;
(五)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时,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停止或者减少排放污染物等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管理职责。
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