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单一水源供水城市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备用水源或者应急水源,并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相关规定实施保护和管理,建设完备的取水、输水系统,保障正常启用。

城市备用水源或者应急水源的水质和水量应当符合国家及省饮用水水源相关标准要求。

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