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第十六条有效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由提出保护区划定和调整方案的地方人民政府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开展保护区勘界定标工作。保护区内有道路交通穿越的,应当建设防撞护栏、事故导流槽和应急池等设施;有输油、输气管道穿越的,应当采取防泄露措施,必要时设置事故导流槽。一级保护区应当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实行封闭式管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破坏保护区标志标牌和隔离防护设施。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