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在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采取相应的工程措施或者建设水源涵养林、护岸林和人工湿地等生态保护措施,保护水源水质。

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