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因划定或者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保护区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造成损失的,由提出或者调整划定方案的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跨县级行政区域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由受益地和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协商依法补偿。

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