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中文English
达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

第十三条

有效

新设或者调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口,应当同步开展保护区的划定或者调整工作,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批,批准后方能供水。

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1日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

本站文本分别转载自共产党员网党内法规库、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与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是两套规范体系,本站分库检索、不合并结果。

电子文本与法律规定的标准文本不一致的,请以标准文本为准。本站内容仅供查阅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问题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