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第十三条有效新设或者调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口,应当同步开展保护区的划定或者调整工作,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批,批准后方能供水。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