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第十二条有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后,因自然环境发生变化等情况需要调整的,调整方案报批前应当对调整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