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市场开办者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六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依法确定的其他执法主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及时清理市场内各类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积水等;

(二)未保持环境卫生设施完好,未保持市场内公共厕所清洁卫生。

Local Regulations · 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