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防灾避险人员安全转移若干规定第六条有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当全面落实主体责任,负责本单位生产、经营、管理等区域内的防灾避险人员安全转移工作,配合人民政府依法组织的避险转移活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4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