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相关单位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洪涝、崩塌、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在相关应急预案中,明确避险转移组织指挥、转移责任、转移对象、转移信号、转移路线、避险场所、物资设施准备、转移核查、现场管控、避险解除、组织返回等,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自然资源、水行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相关单位细化避险转移措施。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