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防灾避险人员安全转移若干规定第五条有效个人应当增强安全意识和防范自然灾害风险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积极配合、主动参与人民政府或者本单位依法组织的避险转移活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4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