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防灾避险人员安全转移若干规定第二条有效本规定所称防灾避险人员安全转移,是指对受到可能发生的洪涝、崩塌、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威胁的人员,由人民政府采取的避险转移措施。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防灾避险人员安全转移的动员、撤离、临时性安置、返回等活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4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