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二章 备案第十三条有效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登记;对不符合备案要求的,通知制定机关十日内补充材料或者重新报备。对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的备案范围的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