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登记;对不符合备案要求的,通知制定机关十日内补充材料或者重新报备。

对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的备案范围的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