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二章 备案第十四条有效制定机关应当在每年一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接受备案的人大常委会。人大常委会应当在每年三月底前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