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教育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文明养犬宣传教育,引导养犬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

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