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相关部门应当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