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