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斗犬、虐犬和弃养犬只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