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斗犬、虐犬和弃养犬只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