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在养犬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