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有不文明养犬行为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