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有不文明养犬行为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