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未依法办理信息变更或者未依法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