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涂改、伪造、转让、买卖或者未及时补办犬牌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