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禁养犬只或者未及时将禁养犬只迁出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强制收容犬只,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